2009-1-7 20:31:33
国外科技评估概况

一、发展历史
  美国最早,起始于20世纪20年代。
  20世纪初,美国成立国会服务部(CRS),直接针对各委员会及议员们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其中与科技有关的研究、分析和评估即可认为是科技评估的雏形。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项工作在美国已成为制度化、经常性的工作行为,并建立了科技评估支持系统。其完善的评估机制以及丰富的评估形式和内容,最终影响了许多国家并纷纷效仿。
  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丹麦,开始于本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
  瑞士、瑞典、英国、澳大利亚、韩国,开始于80年代;
  西班牙、新西兰、泰国开始于90年代。
  基本效仿美国开展科技评估活动的国家有:瑞典、德国、丹麦、荷兰、澳大利亚;部分借鉴美国科技评估的国家有瑞士、匈牙利、墨西哥、俄罗斯等。
  日本的科技评估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日本科技审议会制度,对科技方面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其科技审议机构可以认为是日本最初的科技评估机构;50年代,为完善科技审议会制度,日本建立了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对重大科技计划的管理和大规模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评估;进入90年代,日本在技术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日本开放型研究评价体制,增加了科技评估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使科技评估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方法与步骤
  科技评估的方法是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最初的科技评估是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估,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为此,人们逐渐把一些数学、运筹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方法引用到科技评估中,以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科技评估逐步进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阶段,评估质量有了质的提高。目前,很多国家科技评估是以定性分析为基础,以定量分析为手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但也有一些国家仍只采用定性分析为主的方法进行评估。
  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科技评估目前是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英国、瑞士进行科技评估是以定性分析为主。
  瑞典基本上是定性分析。
  一般步骤
  (1)评估项目的前期论证、筹备阶段:根据被评估项目的原始资料,论证自己的评估机构是否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然后由评估机构组建立评估小组,聘请专家(一般是国内或国际相关学术领域的知名人士,风险分析专家、咨询专家等)。
  (2)基础准备阶段: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同时遵循一定的方法,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选择指标处理方法、设计详细的调研提纲。
  (3)数据(资料)的收集阶段
  (4)数据(资料)的分析整理阶段
  (5)综合汇总阶段:根据专家根据分析后的数据起草评估报告,举行听证会,讨论评估报告。通过后,签字生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发行。

三 、组织机构
  一般分为二种属性(政府性的与非政府性的)和三个层次(国会或国家级、地方或州级、科研院所级)。由于各国从事科技评估的历史背景不同等诸多原因,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作用也有所差别。
  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家的科技评估组织机构的设置都相当健全,二种属性和三个层次的机构并存。
  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到科技评估活动的机构:
  美国有:美国管理科学开发咨询公司(MSD)、世界技术评估中心(WTEC)、国会服务部(CRS)、美国审计总署(GAO)等;法国有: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CNER)等;
  英国有:英国科研政策研究所(SPRU)、科技管理研究中心(ETSU)、英国评估系统有限公司等。
  瑞典、瑞士等国家都只有一个负责科技评估的机构。
瑞典的科技评估机构是属政府性质的国家工业和技术发展局,每年的科技评估工作由它来组织、实施;
  瑞士的科技评估机构为瑞士科学顾问委员会。
  日本的科技评估组织机构也相当完善,具有二种属性和三个层次。但又有其独特的特点:
  日本的高层次科技评估机构较多,较重要的就有近20个;欧美国家则较少,一般只有几个;
  日本各部门大多设立专业性科技评估机构;而欧美国家除英国外,均以综合性科技评估机构为主。日本的专职科技评估机构较多;而欧美国家则较少。
  日本科技评估内容多为应用技术的发展,欧美各国的评估内容多为科学研究的发展。
  日本的科技评估机构中企业界人士较多;而欧美科技评估机构中学者较多。目前涉及科技评估活动的部分机构有: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通产省的产业构造审议会、富士通等。
  美国和日本在完善科技评估组织机构设置的同时,非常重视有关科技评估支持条件的建立。如政府拨款支持院校和大学培养有关科技评估的人员、出版专业杂志、建立相关的科技评估专业协会和大型的多种形式的数据库等。

四、主要类型
  根据评估的对象不同,科技评估大致可分为:
  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机构评估;科技人员评估。
  差别:美国、法国和日本对这五个方面都进行评估;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侧重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进行评估;瑞典和新西兰评估的对象比较单一,瑞典只侧重对科技计划进行评估。
  根据进行科技评估的不同时机,科技评估大致分为:
  事前评估是决定系统是否开始、进行规划研究时进行的评估。由于没有系统的事物,一般只能采用预测和仿真的方法来进行评估。
  事中评估在系统计划实施中进行评估,着重检验是否按计划在执行,对前面工作的进展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比较,并对未来进行预估,以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和策略。
  事后评估指系统完成后,评估它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这时由于有了大量数据,可以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跟踪评估指系统投入运行了一段时间后才会发现的、对其它方面所造成的影响的后效评估。
  由于各国对评估的要求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瑞士、英国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连续不断的评估;
  瑞典比较重视计划的事中评估;
  澳大利亚侧重项目的后评估、计划的中期评估;
  马来西亚重视项目执行中的跟踪评估,项目的后评估则有选择地进行。
  根据科技评估的不同目的,科技评估可以分为:
  1.面向市场的评估
  典型代表是美国资产评估与资信评估
  美国资产评估业约有100多年的历史,已形成规模较大的有16个评估协会,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评估标准。目前协会组织的会员约有九万人。其无形资产中有相当部分属于科技资产,需要进行科技评估。
  2.面向公共管理的评估
  典型代表:世界银行的评估活动、OECD国家的评估活动
  目前德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估体系,主要是对国家和政府的重大政策、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如国家级研究中心和大学的创建,大型研究项目的上马等。评估成为制定科研计划和项目的决策基础和检查国家公共基金使用效益必不可少的方法和程序。
  世界银行内部有两个专职评估机构(200多人),分别对行长和董事会负责。评估机构没有资金或项目的管理职能,直接受行长/董事会的领导。
  3.面向监督的评估
  典型代表是美国的评估活动
  美国的评估活动的需求通常来自于议会的成员、议会的子委员会、监察署、出版社、智囊团、工业和其它方面。1993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即GORA。该法案的基本精神是,政府部门的所有工作,包括政府支持的科研活动,都必须对公众有所交代。科研活动自身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故需要认真加以评估。

五、立法保障
  为保障科技评估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许多国家为科技评估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立法体现了科技评估在各国科技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立法保障科技评估的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等。
  美国对国会一级的有关科技评估机构的作用、功能、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确定;
  法国政府于1985年作出规定,没有进行评估,任何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均不能启动;
  日本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199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1997年8月科学技术会议通过的《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大纲指针》规定,日本科技评估机构不能随意设立和撤消;
  韩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三国开展科技计划评估活动,需按照有关法律设立机构,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出具评估结论或向有关单位反馈结果。

国内科技评估体系
  我国科技评估体系由科技评估操作系统和科技评估管理系统两部分构成,尚处在初创阶段。
  科技评估操作系统
  科技评估操作系统由科技评估组织结构和科技评估规范两部分组成。
  科技评估组织体系
  科技评估组织体系由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含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下同)科技评估机构组成。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评估机构现阶段一般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某个机构为载体组成。框图如下:
国家评估中心?省级评估中心?市级评估中心
  地、县两级财政科技投入很少,现阶段一般不宜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将来是否建立,根据需要确定。
  随着科技评估事业的发展,科技评估机构将逐步脱离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成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化和多元化,独立履行科技评估职能,互相竞争,优胜劣汰。
  科技评估规范
  科技部委托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已制定《科技评估规范》(讨论稿),即将颁布试行。
  《科技评估规范》是行业自律性文件,制定了评估准则,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科技评估规范》由基本规范及概念术语、评估技术规范、评估规范说明三大部分组成。
  基本规范由科技评估的基本准则、行为规范和专业术语等几个部分组成。基本规范体现了科技评估的本质特征,是科技评估行业基本的、通用的标准,是指导和规范各类科技评估活动的基础。它一方面要符合评估业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要体现科技评估的特殊性。主要内容包括:
  评估行为规范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回避原则、避免误导、保密、
  收费
  职业道德(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评估机构/人员的能力与资格
  从业人员的专业结构和能力、能力欠缺时的处理、培训
  变通条例(启用变通条例的要求)
  科技评估的基本概念和术语约定
  技术规范 评估技术规范是科技评估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评估活动的主要环节及参与评估活动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等方面的内容。技术规范阐述了评估设计、实施中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关键问题和注意的事项,对评估报告的要求和内容做了具体规定。评估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参与评估活动各方面的角色、责任和权利
  评估的程序
  评估准备
  评估设计
  评估的前提/假设条件、评估标准、评估指标、评估的
  可信度、评估等级体系
  信息采集、数据检验和整理
  评估方法的选择
  多指标综合评估模型、案例研究、比较研究
  评估报告的要求
  评估结果的使用
  评估活动的质量控制
  评估活动档案的保存
  规范说明是评估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解释和细化评估规范,与规范条文同样的效力。规范说明比较灵活,因事、因需而设立,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在规范的修订中,可以根据实践要求和成熟状况上升为评估规范的内容,在第一版中,规范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如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损害独立性的三种因素)
  如何衡量评估者的能力是否适应评估任务的要求?
  不同类型评估活动的设计的要求和特点
  国内外关于科技评估的主要分类角度和分类方法
  在评估中,什么时候可以启用变通条例?启用变通条例时对评估报告有哪些具体规定?
  评估中如何应用同行评议?如何认识同行评议的特点和局限性,并采用适当的措施减轻这种局限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科技评估管理系统
  科技评估管理系统由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以国家为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科技评估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科技评估活动进行总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①主持制定和修改科技评估管理规定;
  ②组织修订并发布科技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指导全国科技评估活动;
  ③认证、核发科技评估机构资格证书;④监督和考核科技评估机构;⑤制定有利于科技评估工作的环境,推动全国科技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国务院各部委科技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门和地方科委)是有关部门和地方科技评估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①根据科技部的具体授权,审定本部门、地区科技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
  ②负责管理、监督和考核本部门、地区科技评估机构活动;
  ③负责对已取得科技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年检,推动本部门、地区科技评估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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