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7 21:48:06
一、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咨询委员会,提出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出具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的过程。
二、科技成果鉴定机构:
1.科技部等国务院直属各有关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
3.省科技厅委托各地市州科技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4.中介服务机构:科技部认定的或者授权的有从事科技成果鉴定业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鉴定主持人:
  对一项鉴定事务、鉴定机构至少派一员鉴定主持人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撰写鉴定报告。
四、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
(1)鉴定委托人根据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内容,自主选择鉴定机构;
(2)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附件。
2.鉴定的受理:
(1)鉴定机构根据科技成果的有关规定判断待鉴定项目是否属于鉴定范围,是否属于本机构承担的鉴定业务受理范围,决定受理与否;
(2)确定鉴定主持人;
(3)初步审查提交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并且将其补充完备;
(4)判断鉴定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能实现;
(5)接受鉴定委托、订立鉴定合同。
3.鉴定的准备:
(1)鉴定主持人认真分析项目的技术资料、鉴定的内容、了解其技术特点;
(2)鉴定机构选聘5-9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鉴定咨询专家;
4.选择咨询方式:
  有四种咨询形式:会议咨询、书面咨询、面访咨询及互联网咨询,鉴定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用。
5.完成鉴定报告:
(1)鉴定主持人根据技术资料、现场考察、演示和鉴定机构专家意见,撰写鉴定报告;
(2)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和鉴定报告进行审核;
(3)鉴定主持人填写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上签字;
(4)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和该机构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鉴定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
五、科技存档:
  科技成果鉴定后,按要求做好科技档案的存档工作;
六、科技成果的备案和登记:
  科技成果实行备案制,鉴定机构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及时向省科技厅备案;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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